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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社長沙7月30日電(記者劉良恒,、柳王敏)30日,,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(副廳級)犯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,。被告人歐陽旭犯受賄罪,,判處有期徒刑八年,并處罰金五十萬元,;犯濫用職權罪,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數(shù)罪并罰,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年,,并處罰金五十萬元。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,,上繳國庫,。
法院審理查明:2007年至2018年,被告人歐陽旭利用擔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發(fā)改委黨組書記,、主任,,州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,、州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,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、處理司法案件,、干部任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,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7萬余元,。
2012年,歐陽旭為罪犯吳某某違法辦理暫予監(jiān)外執(zhí)行向有關人員打招呼,,2012年4月27日吳某某被暫予監(jiān)外執(zhí)行,。在監(jiān)外執(zhí)行期間,吳某某又涉嫌另案被立案偵查,,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,。
法院審理認為:被告人歐陽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(shù)額巨大,;濫用職權,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,、濫用職權罪,。被告人歐陽旭一人犯數(shù)罪,應數(shù)罪并罰,。被告人歐陽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、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,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,。被告人歐陽旭積極退贓,對其酌情從輕處罰,。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,,應當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,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,。
【糾錯】
責任編輯:
張樵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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