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不久,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一組漫畫和流行語——“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”給刷屏了,,不少人由此開始重新思考為友交友之道,,而這同樣是黨員需要面對的問題?,F實中,一些黨員干部只講“友誼”或“交情”而不講紀律和原則,,最終滑入違法犯罪深淵的教訓,,也說明了回答好這個問題的重要性,。那么,黨員在與朋友相處時該遵守哪些紀律,?讓我們試試從新黨紀處分條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中尋找答案。
不是所有的朋友聚會都能參加
何為“朋友”,?《現代漢語詞典(第6版)》把“朋友”解釋為“彼此有交情的人”,。由此可知,出于鄉(xiāng)土情結而在異地結識的老鄉(xiāng),、同在一所學校求學或工作過的校友,、一起摸爬滾打甚至并肩作戰(zhàn)的戰(zhàn)友等,都可以算是朋友,。是朋友,,時不時地聚個會、吃個飯,、唱個歌,,都是免不了的。但是,,對于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來說,,并不是所有的朋友聚會都能參加,否則就有可能違反紀律,。
《條例》第六十八條規(guī)定,,“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(guī)定組織、參加自發(fā)成立的老鄉(xiāng)會,、校友會,、戰(zhàn)友會等,情節(jié)嚴重的,,給予警告,、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?!?/p>
這里的“有關規(guī)定”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,、中央組織部、總政治部聯合下發(fā)的《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(fā)成立的“老鄉(xiāng)會”“校友會”“戰(zhàn)友會”組織的通知》,。該通知要求,,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(fā)成立的老鄉(xiāng)、校友,、戰(zhàn)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,,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(fā)起人和組織者,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,。所謂“自發(fā)成立”的老鄉(xiāng)會,、校友會,、戰(zhàn)友會,是指未經登記注冊的,。
該通知還明確要求,,不得借機編織“關系網”,搞親親疏疏,,團團伙伙,,更不得有“結盟”“金蘭結義”等行為。而對照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,這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,。《條例》第五十二條規(guī)定,,“在黨內搞團團伙伙,、結黨營私、拉幫結派,、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,、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,;情節(jié)嚴重的,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?!?/p>
因此,,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能參加什么樣的聚會,取決于聚會目的是出于正常的情義往來,,還是想借機編織“關系網”,,甚至拉幫結派、搞團團伙伙,。對此,,黨員必須始終保持強烈的黨規(guī)黨紀意識、高度的政治警覺性和政治鑒別力,。
情義往來須有度
朋友之間情義往來是正常之事,,但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來說,務必要注意把握一個“度”,,即決不能碰紀律“紅線”,。
《條例》第八十三條、八十六條對黨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禮品,、禮金,、消費卡等,以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,、健身,、娛樂等活動安排,,根據不同情節(jié),分別作出相應處分規(guī)定,。這里的“可能影響公正執(zhí)行公務”,,是指與執(zhí)行公務相關聯或者與履行職責相沖突。比如,,黨員干部的朋友是其下屬,,存在上下級關系;或是一些商人,、老板、個體戶,,在黨員干部職權范圍或管轄范圍內投資項目,、經商做買賣,是其管理和服務對象,。
除此之外,,黨員干部在與朋友的日常往來中,還要注意不能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”,?!稐l例》第八十三條對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、禮金,、消費卡等的,,作出了處分規(guī)定。那么,,什么是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”,?一是指在禮節(jié)上講究有來有往,不能只來不往,,二是指明顯超出當地正常經濟水平,、風俗習慣、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,、禮金價值,。而且,禮尚往來不只限于該條明確規(guī)定的“禮品,、禮金,、消費卡”,也包括送能代幣消費的一切新型消費卡,,如各種電子支付券,、電子紅包等。
無數案例表明,,對于手中握著權力的黨員領導干部而言,,交什么朋友,,是應該慎重考慮的問題。否則,,一旦交友不慎,,不但“友誼的小船”會翻,自己“人生的大船”也會說翻就翻,。
公權決不能用來謀私情
患難識真交,。遇到困難時,朋友之間自然應該相互幫助,。但對于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來說,,任何情況下都決不能利用公權來謀私情。
黨員干部雖未收受朋友財物,,但出于哥們義氣或朋友交情,,違規(guī)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(fā)包、房地產開發(fā)與經營,、國企改制等活動或事項,,造成不良影響,或者違規(guī)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,、執(zhí)紀執(zhí)法活動等,。這是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,按照《條例》第一百一十八,、一百一十九條規(guī)定,,必須根據情節(jié)輕重給予相應處分。而一旦造成公共財產,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,,也可能同時構成瀆職犯罪,將根據《條例》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來處理,。
朋友,,在日常生活中是飽含情義的一個稱謂,而在紀律條文中,,則有一個紀言紀語的概念——“他人”,。《條例》第八十條規(guī)定,,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,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,,情節(jié)較重的,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,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,。
專家介紹,該條規(guī)定是在原條例第七十五條基礎上修改完善而來的,,將原條例中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”修改為“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”,,擴大了規(guī)制范圍,體現了“全面”,、“從嚴”的要求,。專家表示,違反該條規(guī)定,,必須同時滿足“為他人謀取利益”和“本人的配偶,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”這兩個構成要件。判定某個行為屬于情節(jié)較重還是嚴重,,要根據主觀動機,、收受對方財物數額、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綜合考慮,。
需要注意的是,該條規(guī)定中收受對方財物的主體是“本人的配偶,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”,,而非黨員本人。換句話說,,適用該條規(guī)定的前提就是黨員本人對收受財物不知情,。如果是黨員本人親自收受,或是對配偶,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知情,,就是受賄,屬于違法行為,,將根據《條例》中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,。
有些時候,黨員遵守紀律會被朋友視作“呆板”,、“不夠意思”,,甚至有可能會使“友誼的小船”說翻就翻。但黨員要牢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黨員,,是黨員就要嚴守紀律底線,,而這其實也是讓“友誼的小船”行穩(wěn)致遠的最好方式。如果朋友不理解這一點,,非得讓黨員不講原則,,不守紀律,以致鋌而走險,,甚至身陷囹圄,,那么,,這還算是真正的友誼嗎?如果真是這樣,,那“友誼的小船”就是翻了也毫不足惜,。(白廣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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